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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7年04月09日 编辑:流浪的松鼠 有 4752 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宪法知识(二)

宪法知识

宪法和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或者说是全国人民要走的一条轨道。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是最重要的。之所以说它重要,是因为它有以下特征:

第一,从地位上看,宪法是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和基础。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母法产生子法,子法服从母法。

第二,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比一般法律全面、广泛,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从我国宪法看,规定了以下几个内容:(1)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根本制度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国体,即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二是政体,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是统一多民族的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2)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规定了国家机构。(4)规定了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从这些内容看,一般法律是无权涉足的。在一般法律中,不论是基本法还是专门法,也不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只能就某一个方面作出规定,而不具备宪法那样的全局性和根本性的特征。

第三,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同它相碰撞、相抵触。

宪法的规范上有四个特点:一是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二是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三是具有纲领性和灵活性;四是具有权威性和不具体处罚性。这些特点同一般法律也是有区别的。

我国宪法的变化

新中国成立以后,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第一部是1954年制定的,第二部是1975年制定的,第三部是1978年制定的,第四部是1982年制定的,是现行宪法。

这四部宪法中,1954年宪法是一部好宪法,除序言外共有106条。之所以说它好,是因为它反映了当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实际情况,体现了人民的意愿。

1975年的宪法除序言外,只有30条。这一部宪法产生于“文革”后期,由于存在“左”的指导思想和“四人帮”的干扰破坏,所以它存在严重的错误。它删掉了《五四宪法》的许多重要内容,并且加进了不少“左”的东西。它除了“以阶级斗争为纲”作为指导思想外,充分肯定了“文革”的“成果”,强调“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在具体条款里作出了不少错误的规定。例如:(1)规定以工农兵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政权组织形式,这就否定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地位和作用;(2)取消了国家主席的设置,从而割裂了国家的领导体制;(3)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规定中共中央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并且规定中共中央有对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组成人员的提名权,这就使严重的党政不分合宪化;(4)规定“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5)规定“检查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这就取消了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6)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并且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加以合并,减缩了公民的权利,加重了公民的义务。总之,这部宪法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

1978年宪法,除序言外,共有60条。它比1975年宪法要好一些,主要是恢复了《五四宪法》的一些内容,也去掉了《七五宪法》的一些内容。但是,这部宪法制定的时候,由于粉碎“四人帮”不久,极“左”的东西尚未清除干净,所以,其中的一些严重错误还没得到彻底纠正。例如:它继续对“文革”加以肯定;继续提“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继续保留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继续保留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的规定;继续保留了“人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等等。

1982年宪法,除序言外,共有138条。这是一部合乎国情、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要求、顺应民意的好宪法。制定这部宪法的历史背景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已经开过两年,党的工作重点实行了战略转移,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且在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文革”予以全面否定,特别是对毛泽东思想和毛泽东同志作出了客观公正的评价。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制定了现在实行的宪法。这部宪法的制定,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依据,以《五四宪法》为基础,除了继承《五四宪法》中关于国体、政体等规定外,又根据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例如:(1)把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3)规定“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把知识分子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的三支基本力量之一;(4)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禽”;(5)充实了有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条款,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等;(6)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副主席;(7)规定设立乡政权,改变政社合一的体制,人民公社只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8)把群众自治组织如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写入了宪法;(9)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等国家领导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就表明废除了领导职务的终身制;(10)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改变了过去党政不分的规定;(11)规定“国家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等等。所以,这部宪法是四部宪法中最好的一部。20多年来,几经修改,虽然部分内容有所变化,但是仍然是除序言外共有138条。

第三部分: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我国对现行宪法先后作了四次修改。宪法的修改体现了“四个统一”:一是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二是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三是体现了讲法和讲政治的统一;四是体现了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统一。经过四次修改,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党心、顺应民意,更加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对宪法的第一次修改是1988年,是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当时的历史背景是1987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之后;对宪法的第二次修改是1993年,是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当时的历史背景是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巡谈话和党的十四大开过之后;对宪法的第三次修改是1999年,是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当时的历史背景是党的十五大开过之后;对宪法的第四次修改是2004年,是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当时的历史背景是党的十六大开过之后。

我国宪法四次的修改情况表明:既有科学的理论指导,又有深厚的实践基础,所以,宪法越修改越完善,越修改越符合时代的要求,越修改越顺应党心民意。

第一,把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使之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道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这是宪法修改的最重要成果。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两大理论成果,是在实践中发展着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指针。邓小平理论博大精深,具有极其丰富的科学内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这个理论的精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是这个理论的基石。改革开放思想,是这个理论的核心。江泽民同志指出:“在当代中国,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的邓小平理论,而没有别的理论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样博大精深,具有极其丰富的科学内涵。这一科学理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路线、发展道路、发展阶段和发展战略、根本任务、发展动力、依靠力量、国际战略、领导力量和根本目的等重大问题上,不仅继承了邓小平理论,而且有了很大创新,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已经成为当今中国发展的时代精神。所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高举“三个代表”重要性的旗帜,就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和邓小平理论的旗帜;坚定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信仰,就是坚定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信仰。胡锦涛同志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面向21世纪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指引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而奋斗的根本指针”。他在谈到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性时指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系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关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发展。”

事实雄辩地证明,没有邓小平理论的正确指引,就没有改革开放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道路的开辟。没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正确指引,就不可能实现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把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作为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思想,这就确立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依法执政,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二,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和宝贵经验写入宪法,必将对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

20多年来,我们党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这一国情出发,针对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在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中,不仅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等进行了探索和实践,而且对一系列方针、政策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丰硕成果和宝贵经验。例如: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问题上,在建立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问题上,在建立和完善国家分配制度的问题上,在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战略的问题上,在建设国家社会主义文明的问题上,在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问题上,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问题上等等,都有伟大的创举。把这些重要内容写进宪法,纳入国家的法制轨道,对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将会起到难以估量的重大作用。

第三,宪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在现行宪法里,除了第三次和第四次的修改中把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国家指导思想的两次与时俱进外,在其他许多基本问题上也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例如:在1988年第一次修改宪法时,尚未提到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什么阶段,而在1993第二次修改宪法时,便提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到了1999年第三次修改宪法时,又提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说明:我们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的认识有了深化。又如:在1988年第一次修改宪法时,尚未对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作出修改,而在1993年第二次修改宪法时,便将国家“实行计划经济”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了1999年第三次修改宪法时,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说明:我们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认识。再如:在坚持公有制为主的前提下的非公有制经济先后经历了三次修改:第一次是1988年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二次是在1999年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还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次是在2004年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宪法作这样的修改,显然是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这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还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上,宪法也作了相应的修改。在1993年进行第二次修改时,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1999年第三次修改时又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样,就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更加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更加符合广大农民的意愿。

上述情况表明,随着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的进展和时代的前进,特别是全党全国人民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的认识的不断深化,为了适应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在保持宪法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它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修改,是完全必要的和势在必行的。

宪法以社会实践为基础,是实践经验的结晶。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渐进的,人们对事物的认识也是逐渐深化的,这就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规律。认识到这一点,就会有助于加深对宪法修改的理解,更加自觉地学习宪法、了解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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