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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7年04月09日 编辑:流浪的松鼠 有 3250 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宪法知识(一)

宪法知识

1中国的政党制度
        我国国家制度上坚持共产党对国家政治的领导,政党制度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一个突出特色。
        除了中国共产党以外,我国还有八个民主党派,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中国致公党,简称“致公”;九三学社,简称“九三”;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简称“台盟”。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2爱国统一战线   
        宪法在序言中作出了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3经济制度   
    (1)所有权制度
    ①社会主义公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或社会一部分人所有、由国家或一部分人的组织负责管理、经营或享有占有权的所有制形式。
    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成员公有、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公有制经济的另一种形式就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简称集体经济。
    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具体实现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发展的趋势,不单单只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而且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②非公有制经济
    劳动者个体经济。它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
    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形式,它可以是独资企业、合伙组织或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2)分配制度
        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3)财产权制度
    ①公共财产权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或说公有财产,包括全民所有财产即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②个人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里,“合法财产”是指公民个人通过合法的劳动和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它包括生活资料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
    4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整体与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关系的原则与方式。
    (1)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
        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①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织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②复合制国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
        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组成邦联的目的主要有经济的、军事的和文化的要求。
        联邦是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省、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2)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原则
    5国家的行政区域划分
        行政区域划分又称行政区划,既可以表示对国家领土进行划分的国家行为,又可以表示这种国家行为的结果。
        现行宪法规定的我国行政区划是:
        ①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②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③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④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⑤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由此可见,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区域基本上划分为三级,即省级、县级和乡级,有些地方划分为四级。在宪法规定之外,还有一些不成文的行政管理区域划分情况(本书略)。
    6公民权利
    (1)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
        ①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政治上、社会上、经济上和文化上等一切领域内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守法上的平等;
        ②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即司法上的平等;
      ③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即反对特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③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人们相信某一超自然神祉的拯救力量及相关神学学说的自由。
    ④公民的诉愿权。诉愿权也叫请愿权。在我国,公民的诉愿权是对一类宪法权利的统称,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权。
    (3)人身自由
        ①人身自由。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的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②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和尊重。
        ③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④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①财产权。
        ②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③劳动者的休息权。
        ④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退休制度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劳动者离开劳动岗位,进行休息或休养,并按规定领取一定的退休金、离休金或退休保险金的制度。
        ⑤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
        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⑦文化权利和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5)特定主体的权利
        ①妇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②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③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华侨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
        ④烈军属的权利。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6)外国人的权利
        ①国家保护的外国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②庇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7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服兵役;
        (5)依法纳税;
        (6)其他基本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8选举制度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资格只有三个:公民资格、法定年龄资格和政治权利状况。
        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们都可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任何法律上的或人为的剥夺。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我国选举法第四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因此,选举权的平等性主要有两个表现:一是一人一票,二是选票价值相等。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议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
        间接选举是由选民先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投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我国选举制度的直选或间选主要是指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可见,我国县级以下的基层人大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代表,而县级以上的人大则采取间接选举的方式,二者并用。
    (4)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是指选民在投票时只需在选票所列候选人姓名下以符号形式注明同意或不同意,无需署名,并且在填写选票后亲自投入票箱的投票方式。
    (5)选举的保障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①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②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由代表组成。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两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将单独选出。这表明,我国实行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相结合、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机关组成方式。
        根据现行选举法和组织法,代表以间接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军队选举产生,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应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比例的分配。
        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任期是5年,在任期届满前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委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以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3)全国人大的职权
        ①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1982年宪法已经过四次修改。
        全国人大是进行宪法监督的最高机关,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监督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条文规定;  
        第二,监督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②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基本法律是为宪法实施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
        ③中央国家机关组织权。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对于以上人员,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的罢免案,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罢免。
        ④国家重大问题决定权。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
        ⑤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这些国家机关都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说,这一监督权分为规范监督和工作监督两类。
        规范监督是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审查,主要指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工作监督包括全国人大听取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建议修改和通过国务院的工作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央军委主席也要向全国人大负责。
        ⑥其他职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这一弹性条款为全国人大处理难以预料的新问题、重大的紧急问题提供了宪法依据。
    (4)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宪法规定,正常情况下全国人大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在每次召集时,全国人大的第一种会议形式是预备会议。
        第二种会议形式就是全国人大正式召集后举行的全体会议,它是全体代表参加的、公开举行的大会。全体会议还有两种附属形式:
        一是临时会议,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代表提议,就可以召集,但至今我国尚无此实践;
        二是秘密会议,即全国人大在开会时,如果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就可以举行,但目前尚无先例,且也不太可能。
        第三种会议形式是主席团会议。主席团是全国人大举行会议期间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主要有五项:  
       第一,主持本次会议;
       第二,提出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人选和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三,组织代表团审议各项议案;
       第四,处理代表团和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等;
       第五,草拟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草案。
        第四种会议形式是各代表团会议,也叫分组会议,是各代表团举行的会议。
        第五种会议形式是各代表团之间进行的联席会议或联组会议。
        第六种会议形式是代表团团长会议,讨论决定有关程序方面的问题。
    (5)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的主要工作是立法和作出决定,按照《宪法》、《组织法》、议事规则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处理法案和一般议案的程序区别不大,基本上都要经过四个阶段:
        第一,提出议案。提出议案的主体有三大类:一是全国人大主席团,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三是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主席团是议案列入议程的决定机构。一项提案如要列入议程,基本条件是提案属于全国人大职权的范围,如符合这项条件,就要由主席团来决定提案的命运。
        第二,审议议案。
        第三,通过议案。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公布决议或法律。根据议案的性质不同,公布有两种主要方式:一是法律案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二是选举结果及重要决议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它隶属于全国人大,必须服从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时,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与全国人大代表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任期结束的时间上与全国人大略有不同,按照《宪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但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①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宪法明确规定了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是宪法解释法定的最高机关。
        ②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立法权,有权制定和修改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可以修改、补充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不得与该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解释法律,不仅可以解释它自己制定的法律,还可以解释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③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等级制度和其他专门等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等。
        ④任免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⑤监督权。与全国人大一样,也分为法律监督权和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两类。
        在法律监督权范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在国家机关工作监督权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他由全国人大产生的中央国家机关都有权进行监督,主要有三种方式:  
        第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质询案;
        第二,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每次常委会会议上,围绕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向常委会作工作汇报;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对法律实施工作进行考查的执法检查,或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个案监督。
        ⑥其他职权。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所以,与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不同,它没有宪法上自己的弹性权力。在宪法明列的职权之外,常委会的其他职权必须经全国人大授权方能享有;在授权范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会议。常委会会议没有预备会议,而是由委员长会议决定议程等程序事项。
        开会的形式基本上有四种:
        第一种形式是全体会议,即全体委员参加的会议,是会议召集的主要形式。只有这种会议形式才能通过法律和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
        第二种形式是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其任务是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日常工作,但不能代替常委会本身行使职权,即其决议没有法律效力,只处理有关的立法和工作程序问题。
        第三种形式是小组会议或分组会议,讨论问题或审议议案。分组会议也不能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议。
        第四种形式是联组会议,是在讨论重大问题或有争议问题时各小组联合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委员长负责宣布召开。
        (5)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
        以法律案为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也可分为四大程序:
        第一,提出法案。提案主体有三类:委员长会议,各中央国家机关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10人以上联名;此外还有全国人大主席团决定由常委会进一步审议的法案。
        第二,审议法案。立法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案审议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引入了 “三读”程序,列入议程的法案一般要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
        第三,通过法案。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投赞成票,法案便获得通过。
        第四,公布法律。法案通过后便成为国家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1)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按专业分工而设立的辅助性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分有名和无名两类:有名委员会是在宪法中明文列举的,包括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根据需要设立的,目前有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或提出有关报告,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处理。具体包括:
       第一,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第二,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第三,审议全国人大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
        第四,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五,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专门委员会是常设性的机构,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向大会负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任命若干非代表的专家作为委员会的顾问,他们有权列席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 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与每届全国人大相同。
       (2)调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其产生办法与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类似。调查委员会是临时性的委员会,无一定任期,对特定问题的调查任务一经完成,该委员会即予撤销。
        12全国人大代表
    (1)代表的权利
        ①提出议案的权利。代表的这项权利只能集体行使: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议案,1/10以上的代表联名才可以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1/5以上的代表才能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
        ②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属于代表监督权的主要形式,受质询的机关应当作出口头或书面的答复。
        ③言论免责权。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④刑事豁免权。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代表因为现行犯被刑事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如果主席团或常委会作出相反的决定,公安机关必须马上释放代表。
        ⑤工作便利权和物质权利。在代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或履行其他职务时,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和工资方面的保障。代表履行职务时,根据实际需要享受国家的补贴和国家提供的其他便利条件。
    (2)代表的义务
     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②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履行自己作为民意代表的职责。
        ③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工作;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④保守国家秘密。
        13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它不是握有一定国家权力的个人,而是一个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1)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职基本条件有二:
        一是在政治方面,国家主席、副主席人选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是年龄方面,必须年满45周岁。
        产生程序是: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等额名单),最后由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可以由全国人大罢免。
    (2)国家主席的职权
        我国国家主席没有个人决策权,他的职权要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结合起来行使。一般称具有这样的权力特性的国家元首为“虚位元首”,即没有实权的国家元首。国家主席行使职权时,主要采取主席令的形式。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①公布权。即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的权限。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②任免权。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在相反的情况下,宣布其免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出或召回代表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  
        ③外事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进行国事活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④授予荣誉权。包括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国家副主席在任职资格上与国家主席相同,但在宪法上没有独立的权力,他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国家主席工作,可以受国家主席的委托,代替国家主席出访、接受外国使节等。副主席受委托行使国家元首职权时,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地位,所处理的国务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效力。
    (3)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宪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14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任免。组成人员的任免决定以后,都由国家主席宣布。
        国务院的任期每届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即为5年。任期届满后,由新一届的全国人大决定,组成新的国务院。宪法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
        领导体制是首长负责制,即国务院整体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工作制度
        在宪法上,国务院的会议有两种形式: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全体会议包括国务院的全体组成人员,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3)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的职权也就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权,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有如下几个方面:
        ①法规制定权。包括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②提案权。为了完成宪法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规定的各项任务,国务院有责任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有关的法律草案、计划和报告以及计划和报告的执行情况,等等,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批准,使之成为指导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的法律文件。
        ③领导权。包括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
        ④管理权。包括对国防、民族、民政、文教、经济、华侨、外交等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
        ⑤任免权。主要是对全国行政人员进行任免和奖惩的权力。
        ⑥紧急状态决定权。是指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⑦其他职权。主要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通过明确的决议,以法律形式授予的上述列举权力之外的职权。
    (4)国务院各机构
    ①职能机构。国务院的职能机构就是国务院为履行其管理社会的职能而成立的业务机关,即指国务院的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各部委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对国务院总理负责。
        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5至10人。部长和主任都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各部委首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委务会议和委员会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报告和发布的命令、规章、指示。
    ②工作机构。国务院的工作机构是国务院和各部委为完成特定管理任务而设立的、相对独立于各部委的专业机关,即指各专业局、署、室。直属于国务院的专业局也叫国务院直属机关,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参事室等。直属机构的法律地位低于各部委,其负责人也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他们的任免由国务院自行决定。直属机构中还有直属的事业单位,如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国家地震局等。此外还有各部委所管理的专业局,叫做国家局,地位低于国务院直属局,如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等。
    ③办事机构。办事机构是协助总理处理专项事务和内部事务的支持机关,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务院办公厅,由国务院秘书长领导,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办公厅下面也设立一些机构,如港澳办公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15中央军委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1)中央军委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根据主席的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主席和其他组成人员。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主席的提名,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委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为期5年,但没有届数限制。  
    (2)中央军委的责任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有权对中央军委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最后决策。
        宪法规定,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从而确认中央军委在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中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也确认了我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的性质。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中央军委主席和其他组成人员。
        16最高人民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统一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和任期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若干人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他既是国家最高司法人员,又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领导人。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即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于副院长等人员则没有专门的任职届数限制。
    (3)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就是依照法律程序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
    (4)最高人民法院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最高审判机关,从法律角度上说,它在工作中只服从法律。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7最高人民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国家最高检察权的机关,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重要工具之一。所谓国家检察权,就是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的监督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系统中居于最高地位,是最高的法律监督机关。
    (2)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组成和任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若干人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每届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于副检察长、检察员没有特定要求。
       (3)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权的范围主要是:
        ①提起公诉权。
        ②侦查权。
        ③审判监督权。
        ④监所监督权。
        ⑤领导权。即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权力。
    (4)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责任
        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属于司法机关体系,因此,与人民法院一样,也要求有司法独立的权利。所以,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8人民政协
    (1)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地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2)人民政协的组成和机构
      各级人民政协每届任期都是5年,对其成员连选连任没有届数的限制。
      (3)人民政协的任务和作用
            政协的任务和作用主要有三大类: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19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我国疆域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
    和自治县的人大及人民政府。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20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权
        ①行政管理权,特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特区行政事务,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维持社会治安;
        ②立法权,特区可以制定在本地实施的法律,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法律被发回  则自然失效;
        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④自行立法禁止叛国、颠覆国家等的行为,自行禁止反国家组织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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