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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8年08月23日 编辑:liuyujun 有 1992 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巡视整改“回头看”应知应会

巡视整改“回头看”应知应会

 

、巡视监督内容

1.六项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2.三大问题: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3.六个围绕、一个加强:

六个围绕

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 

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

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整治“四风”问题情况;

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党规党纪执行情况;

围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情况。

一个加强,加强对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巡视整改“回头看”主要任务

重点检查中央、省委巡视反馈各类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追责问责不到位、举一反三自查不到位、长效机制建设不到位问题。

、巡视整改“回头看”方法步骤

自2018年5月开始,9月底结束。共分为4个阶段:

1.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5月初)

2.自查自纠、整改落实阶段(5月上旬至6月)

3.监督检查、综合评估阶段(7月至8月)

4.总结提高,巩固成果阶段(9月)

 

 

“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基层“微腐败”

专项整治应知应会

 

     一、一问责八清理内容

(一)一问责: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管党治党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抓住典型,严肃问责,公开处理,倒逼“两个责任”落实。

(二)八清理:

2016年清理内容:

1、对超职数配备干部、违规进人问题进行清理

2、对违规公费出国(境)、公款旅游问题进行清理

3、对乱收费、乱摊派问题进行清理

4、对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及其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进行清理

5、对滞留截留套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特别是涉农资金问题进行清理

6、对市属企业违规配车、用车问题进行清理

7、对招标投标不规范、违规出让土地、违反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进行清理

8、对懒政怠政、不作为、不在状态问题进行清理

2017年清理内容:

1.对“放管服”改革不到位问题进行清理

2.对项目落地难问题进行清理

3.对政事政企政会职责不分、谋取不当利益问题进行清理

4.对落实治霾措施不力问题进行清理

5.对脱贫攻坚政策不落实问题进行清理

6.对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进行清理

7.对设立“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进行清理

8.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进行清理

二、基层“微腐败”专项整治

整治目标:确保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群众切身利益得到有效维护,“两个责任”在基层得到有效落实,基层腐败存量明显减少、增量有效遏制,让群众更多感受到正风反腐的实际成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净化基层政治生态,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整治重点范围:县区、市直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基层执法单位、窗口服务单位和基层站所的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垂直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

整治重点问题:紧盯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重点整治以权谋私、处事不公、作风不实、滥用职权、监管不严5类问题。

三、“两个专项”整改回头看

主要任务:对2016、2017年“一问责八清理”,2017年基层“微腐败”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着力解决问题处置不到位、整改落实不到位、追责问责不到位,构建长效机制不到位等问题。

方法步骤:

整改“回头看”自2018年3月开始,9月底结束。

1.调查研究、动员部署(3-4月)

2.自查自纠、整改落实(5-6月)

3.明察暗访、综合评估(7-8月)

4.全面总结、巩固成果(9月)

 

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整改回头看

应知应会

 

一、什么是扶贫

扶贫是保护贫困户的合法权益,取消贫困负担,政府帮助贫困地区加大人才开发、完善农民工市场、临时工基本待遇,建立发展工农业企业、促进生产摆脱贫困的一种社会工作,对贫困农村实施规划,旨在帮扶贫困户生存和扶助贫困地区发展生产,改变贫困面貌。

二、我市贫困县是哪个县

    青龙满族自治县为我市唯一国家级贫困县。

三、什么是“两不愁三保障”

    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

四、“五个一批”是指什么

发展产业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保护脱贫一批、加强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

五、脱贫攻坚两个确保目标

    到2020年实现“两个确保”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确保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

六、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整改“回头看”方法步骤

   1.认真梳理、动员部署阶段(3月至5月初)

   2.自查自纠、整改落实阶段(5月初至6月)

   3.明察暗访、追责问责阶段(7月至8月)

   4.全面总结、巩固成果阶段(9月)

 

 

 

 

 

 

 

 

 

 

 

 

超职数配备干部篇

1、换届时不再提名的干部,如何计算职数?

答:换届时不再提名的干部,尚未到退休年龄,安排了新职务的,其职数按照新任职务计算。未安排新职务的,不计算占职数。

2、受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干部,如何计算职数?

:应当根据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具体情形确定,按处分或处理后所任职务计算职数。

3、未到退休年龄,但因健康状况原因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如何计算职数?

答:对尚未到退休年龄,但确因身体状况不能履职,不再担任任何职务的干部,不计算占职数。

4、尚未到退休年龄,因任职年龄层层递减原因免职的干部,如何计算职数?

答:《关于防止县乡领导干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的意见(中组发〔201017号)明确规定干部任职年龄不能层层递减。对尚未到退休年龄,因任职年龄层层递减原因在《意见》下发前免职的干部,不计算占职数;在《意见》下发后免职的,计算占非领导职数。

5、兼职领导的职数如何计算?

答: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兼任同级其他领导班子职务或者兼任下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职务、兼任同级党政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都应当分别计算职数。所兼职的工作部门配备了主持常务工作的副职,按部门正职计算职数。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兼任同级其他部门领导职务,或者兼任下属单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分别计算职数。正职非领导职务兼任同级副职领导职务,应当分别计算职数。人民团体兼职的领导不占职数。

6、一个单位的正职调到另一个单位任副职且保留正职待遇(比如:一个县的县委书记或县长,调到市直单位任副职),如何计算职数?

答:交流干部的职数按其所任职务确定,如其仅任副职保留原职级待遇,未担任相应职级所对应的非领导职务,即按副职职数计算;如同时担任副职领导职务和与其职级相对应的非领导职务,应当分别计算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

7、军转干部安置的职数如何计算?

答:军转干部首次安排职务且职务未变动的,单独计算,不列为本次整改范围。

8、援派干部和挂职干部如何计算职数?

答:挂职干部占派出单位的职数,不占接收单位的职数。对口支援西藏、新疆、青海的干部,不占接收单位的职数,对口支援工作期间可不占派出单位的职数。援派工作结束后,按新任职务计算职数。

9、地方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党组成员)领导职数如何把握?

答:地方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和人民团体党委委员(党组成员是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规模大小、历史沿革等情况,由上级党委审批确定。总的要求是从严控制,一般不实行党政分设。党委委员(党组成员)一般应兼任行政职务,并按所任行政职务确定职级。不得单独配备不担任任何行政职务的党委委员(党组成员)并按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对待。根据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实行党政分设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应计算为领导职数。

10、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可否配备非领导职务?

答: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不能设立非领导职务。一些地方自行配备的各级非领导职务以及正副市(县)级干部、资政、顾问等职务,均属于超职数配备干部。

11、单位内部群团组织职务(如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等)是否占领导职数?

答:机关单位内部群团组织的职务,如三定规定设立专职并明确了相应职级,按相应职级的领导职数计算。如三定中未规定设立专职的,一般应视为兼职,不明确职级,兼职干部按所任其他职务确定职级和计算职数。

12、因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等情况形成的待消化人员,如何计算职数?

答:在最近一次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中形成的待消化人员,不计算占职数。在此之前形成的待消化人员,都应列入整改范围。

13、超职数配备干部分类处理标准是什么?

答:超职数问题消化的措施和渠道必须符合中央政策规定,中组部确定的12条消化途径为:1.提拔或平级交流;2.免去违规设置的职务或兼职职务;3.转任非领导职务;4.到龄退休;5.提前退休;6.健康原因不担任职务;7.因违规违纪免职;8.重新核定领导职数;9.乡镇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10.务与职级并行;11.换届不提名;12.其他。

14、在整改消化工作中,对于免去现任职务既不担任领导职务也不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如何计算占职数?

答:对根据地方土政策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或因任职年龄层层递减进行一刀切等原因超配的干部,应当计算占相应职务层级的非领导职数。对按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进行免职调整的干部,可不计算占原职务层次职数,仍按原职务层级进行管理。

15、职级晋升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答:(1)职级晋升条件。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日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2)职级晋升办法。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包括初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报批等环节,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3)职级晋升后的待遇。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4)职级晋升后的管理。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单位工作。晋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


违规进人篇

16对乡镇机关选任制领导人员是否予以登记?

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的乡镇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在任期内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已卸任不在机关任公务员职务的,不予登记。

17、对乡镇机关聘用制干部是否予以登记?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乡镇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199748号)等文件规定,目前仍在乡镇机关工作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乡镇机关聘用制干部,予以登记;不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

18、对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是否予以登记?

答:按照全国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工作会议确定的意见,对经组织批准在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鉴于他们实际已经离开公务员工作岗位,可将这部分人员与其他在岗公务员分开进行登记,单独统计。各地各部门不得借公务员登记工作开新口子,不准搞新的离岗退养。

19、对在20066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进行登记?

答;截止20066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再进行登记。

20、对由组织安排从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是否予以登记?

答:对由组织安排从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因其已不在公务员职位,不予登记。

21、对经批准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予以登记?

答:对经批准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在机关,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人员予以登记;其他情况的,不予登记。对予以登记的,登记表中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填写机关内所任职务,同时注明兼任职务。

22、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被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是否参加登记?

答: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被安排到事业单位的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在事业单位,不参加登记。

23、对新录用公务员中原是机关工作人员的是否进行登记?

答: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试用期。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规定,这部分人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进行登记。

24、在机关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是否予以登记?

答:按照中发〔20069号文件规定,在机关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不列入公务员范围,不予登记。

25、如何界定违规进人的政策界限?

答: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各级党政机关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逐步实行了凡进必考。各地各部门根据中组部、人事部、中央编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和中组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4号),在已开展清理违规进人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违规进人的政策界限。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不予登记。

26、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在哪里登记?按什么职务登记?

答: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在其编制所在机关或行政关系所在机关登记。现任职务按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职务登记,职务层次按原任职务填写。

27、对因工作需要高职低配的人员,职务层次如何填写?

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由上一级职务转任下一级职务的,其职务层次按照转任前在党政机关所任较高职务填写。

28、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人员如何填写职务和职务层次?

答:现任职务同时填写非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职务层次按非领导职务对应的职务层次填写。

29、机关中正在援藏援疆的人员在哪里登记?按什么职务登记?

答:机关中正在援藏援疆的人员,在行政关系所在机关登记。派出机关未免去其职务的,现任职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和在藏在疆所任职务(注明援藏援疆)登记,职务层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登记。

30、机关中正在挂职锻炼的人员在哪里登记?按什么职务登记?

答:机关中正在挂职锻炼的人员在其行政关系所在机关登记。现任职务和职务层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登记。

31、驻外外文机构人员在哪里登记?按什么职务登记?

答:驻外外交机构人员行政关系在机关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由所在机关登记。在外任职期间,国内职务未免的,现任职务按驻外职务和国内职务登记,职务层次按任免机关确定的职务登记。回国工作后按新确定的职务登记。

32、对副省级市和副部级机构的正司局级和副司局级人员,现职务层次如何填写?

答:对副省级市和副部级机构的正司局级和副司局级人员,现职务层次分别填写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

33、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如何进行登记?

答: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列入公务员范围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委托驻在部门统一进行公务员登记。派驻编制单列在驻在部门,由驻在部门按照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公务员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分别报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备案,其中双派驻机构人员的《公务员登记表》需事先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审定。双派驻机构人员的《公务员登记表》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存入干部档案;单派驻机构人员的《公务员登记表》由驻在部门存入干部档案,并将复印件抄送中央纪委、监察部。上述人员中担任中央管理职务的,按照担任中央管理职务的公务员登记有关规定办理。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不列入公务员范围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人员,暂不进行公务员登记。

34、机关接收的军转干部按什么职务登记?

答:机关接收的军转干部按转业后确定的现任职务进行登记。没有确定职务的,待职务确定后再填写。

35判、检察机关中既有法律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现职务和职务层次如何填写?

答:由于审判、检察机关中的部分人员既有法律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登记时在填写现职务一栏时,同时填写法律职务和行政职务,职务层次按其实际行政职级对应的职务层次填写。

36、人民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如何登记?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18号),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这部分人员进行登记时,在备注栏注明聘任制公务员

37各地各部门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如何备案?

答:接照现有分工,各省(区、市)的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同时报中组部、人事部备案。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国务院行政机关的报人事部备案。

38、有关《公务员登记表》的几个具体问题如何处理?

答:(1登记后所定级别待工资套改、级别确定后再填。(2)中央机关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时,不填所在机关意见栏,由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直接填写审核机关意见栏。审批机关意见栏,由中央机关党组(党委)填写,审批结果加盖党组(党委)印章。(3)《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登记备案表》,由各地各部门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制定的标准制式用16开纸型翻印,填写内容手写、打印均可。


领导干部及其亲属
违规经商办企业篇

39、《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哪些范围?

答:《意见》中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40、此次清理工作,对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意见》执行。具体应如何掌握?

答:《意见》所指的其他领导干部,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等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子公司的领导人员,以及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他们在企业兼职(任职,应当参照《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41、国有企业(含国有金融企业,下同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如何参照《意见》执行?

答: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前备案或审批;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其在出资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当一并免除。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到除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到任职年龄界限、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去公职后到企业任职的,按照《意见》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离)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退(离休三年内到与原任职企业没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或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的,按照《意见》第二条规定执行。

42、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如何参照《意见》执行?

答: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或者是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其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答复意见掌握(参见第3条);其他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按《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43、《意见》中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哪些情形属于兼职,哪些情形属于任职?

答: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担任职务,包括退出现职或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担任职务。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担任职务,且已将行政和工资关系由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转入所任职企业,包括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到企业工作。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如经组织安排到企业任职的,应及时履行免职手续,并按照《意见》第四条规定,及时转移行政、工资等关系。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到企业工作的,除经批准受聘为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可按兼职对待外,其他情况一般按任职对待,应按照《意见》第四条规定,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44、《意见》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是否仅指在企业兼任(担任)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在经管性事业单位等兼职(任职,是否按《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答:《意见》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不仅限于兼任(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也包括兼任(担任)顾问等名称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党政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在经管性事业单位等兼职(任职,也应按(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45、《意见)第二条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对于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具体如何掌握?

答:《意见》中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是指领导干部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范围、行业范围和业务相关领域范围内的企业;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是指与领导干部原任职务有业务关系的营利性活动。具体掌握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干部原任职务职责范围和拟兼职(任职)的工作性质、企业经营范围,从严研究确定。

46、《意见》第六条规定,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中央管理的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由哪个部门负责清理?

答:中央管理的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摸底排查,将《意见》规定向干部本人作出说明并严格按规定执行,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

47、《意见》第六条规定,兼职(任)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何掌握?2015.10,88,89,90

答:党员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第七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第二条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48、党政领导干部个人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清理之后如何处理,是否追究干部责任?

答:此次清理工作,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第七十七条规定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49、地方政府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干部兼任(担任)所属宾馆、物业等企业的职务,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地方政府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干部兼任(担任)所属宾馆、物业等企业的职务,应当按《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50、协会、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此类人员中,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其在企业兼职(任职按照《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其他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是否在清理范围,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根据协会、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性质和职能,从严掌握。

51、经选举担任不驻会的人大、政协和科协、工商联等领导职务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其在企业兼职(任职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此类人员中,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答复意见掌握(参见第3条);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答复意见掌握(参见第4;其他人员不在清理范围。

52、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依托企业建立城市的地方,为协调企业和地方的关系,建市以来一直由企业负责人参加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此类人员可不在清理范围,但企业负责人不得享受党政机关待遇。

53、《意见》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报告的内容有何具体要求,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在受理时应如何审核?

答:干部在书面报告中,应如实说明履职发挥作用的情况和是否取酬,对于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的情况需作详细说明,是否取酬和职务消费、报销有关工作费用情况须附有所兼职企业出具的证明及明细材料。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对报告的有关内容严格审核,发现有取酬或其他违规行为应坚决予以纠正。

54、中组发〔201318号文件要求,在《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中央组织部。报中央组织部的书面报告主要应包括哪些内容?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报告是否需通过主管部委上报?

答: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报告内容应包括:根据《意见》精神制定相应管理实施办法并抓好贯彻落实的情况;有关摸底排查情况,清理的过程、主要做法、成效以及清理后的现状;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和有关意见建议;同时填写《中央管理的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情况统计表》《中央管理的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情况统计汇总表》《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情况统计表》。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报告,可先报主管部委,由主管部委汇总后,一并报中央组织部。

55、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规办企业清理重点解决哪5个方面问题?

答:(1)领导干部本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问题。(2)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问题。(3)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问题。(4)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问题。(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其任职企业的关联企业、与其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其任职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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