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秦皇岛市委教育工委 秦 皇 岛 市 教 育 局 关于印发《关于严格执行<秦皇岛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要二十不准”>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秦教工[2009]18号)
各县(区)教育局,直属学校: 现将《关于严格执行<秦皇岛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要二十不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严格执行《秦皇岛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要二十不准”》的 暂行规定
教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是塑造人类灵魂、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工程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从事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制定了《秦皇岛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要二十不准”》(以下简称“十要二十不准”),并就严格执行《秦皇岛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要二十不准”》做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十要二十不准”是我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使广大教师自觉用“十要二十不准”规范职业道德行为。要鼓励教师以更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争做“胸怀祖国、热爱人民,学为人师、行为世范,默默耕耘、无私奉献”的师德楷模。 二、对违反“十要二十不准”的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视违规情节的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一)对违规情节较轻的教师,要责令在学校作出检查,通过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但对认识问题态度恶劣的教师,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调离教育教学岗位接受职业道德培训,直至认识错误。凡有违规行为的教师,年度职业道德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不得参加各种评优活动,离岗培训期间停发奖励性工资。 (二)对违规情节较重、屡次违规的教师,将视违规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是党员的教师,按照《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1、凡受到行政处分的教师,要离岗接受职业道德培训,年度职业道德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2、凡受到行政处分的教师,其违规情节要在全市教育系统予以通报,在行政处分没有解除前,停发奖励性工资。 3、凡受到行政处分的教师,在行政处分没有解除前,不得参加各种评优活动,其晋职、晋级、调资、评职、聘任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4、骨干教师、学术带头人、特级教师等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的,要取消或报请审批机关取消其称号。 (三)对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教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违规谋取利益的教师,除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外,要责令退回全部违规所得,其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教师个人承担。 四、校长对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负总责。学校一年内出现3起以上教师违规行为的,校长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学校一年内出现5起以上教师违规行为的,校长年度考核要定为“不合格”等次。教师因违规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日常管理,建立检查督导机制,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不定期地明察暗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学校故意隐瞒情况谎报不报的,一经发现,对学校领导给予严肃批评并视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舆论监督机制,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十要二十不准”内容,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和评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坚持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正面引导和教育为主的方针,注意保护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教师的处理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对待。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处理结果要及时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八、《秦皇岛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要二十不准”》适用于我市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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