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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9年05月07日 编辑:yzdangjian 有 2959 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转发《秦皇岛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十要二十不准”》文件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树立良好教师形象,根据《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特制定《秦皇岛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要二十不准”》,请广大教师认真遵照执行:

十要
    一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二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执教。
    三要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四要从严执教,认真备课上课,认真辅导学生。
    五要关爱学生,尊重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六要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七要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八要为人师表,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九要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十要崇尚科学,终身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十不准
    一不准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准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不准旷工、旷课、迟到、早退、擅自调课及无准备、无教案上课。
    四不准工作时间做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事。
    五不准对学生中出现的问题不闻不问、敷衍塞责。
    六不准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七不准讽刺、挖苦、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八不准违反规定为学生订教辅材料、向学生推销商品。
    九不准私自办班、私自到各种办学机构兼职和从事有偿家教。
    十不准浓妆艳抹、穿奇装异服进入学校。
    十一不准工作期间饮酒。
    十二不准在教室吸烟、将手机带入教室。
    十三不准使用不文明语言。
    十四不准参与赌博、封建迷信活动。
    十五不准歧视、指责、训斥学生家长。
    十六不准接受家长宴请、收受学生或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十七不准诋毁中伤同事。
    十八不准因个人情绪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十九不准在评优评先、评职晋级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二十不准有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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